特殊房产划分
(一)央产房
央产房是指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如果需要分割的房屋属于央产房中的已购公房,即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并领取了所有权证的,其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与商品房基本一致。
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以及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单位的约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房屋,有可能离婚时无法对房产做出所有权方面的完全处理,也可能只能共同使用、居住。
已购公房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登记的,均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
(二)军产房
一般来说,军产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离婚时的处理比较麻烦,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个案的具体事实进行具体分析。双方均为军人和只有一方为军人的处理方式可能不一致。
(三)承租房
夫妻共同居住的只有使用权、居住权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单位的房屋,交回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承租房
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应认定为共有为宜。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五)宅基地
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一方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并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
对于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法院一般不处理所有权,而只对房屋的居住或使用权作出处理;
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由于受到流转的限制,不能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理,在离婚案件中以判归一方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补偿为主。
不能划分的房产
(一)、用他人身份购房
物权法规定,房屋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来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所以,以他人身份购房虽然当时可能获得了一些利益,但是在离婚纠纷时就会直接导致房屋无法分割。
(二)、买二手房未过户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的分割,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法院会因该房屋的产权涉及案外人而不作分割。
(三)、受赠、继承未过户
配偶一方的父母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配,而该房屋的产权人也一直未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离婚诉讼,另一方就无法保护应得的权益。
(四)、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指承租的公房,既包括直管公房,又包括自管公房。对于直管公房而言,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权;而自管公房,出于房屋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产权单位往往只限定本单位职工才有权承租,并对使用期限会做出种种限制。
(五)、以孩子名义买房 离婚时不能分割
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所以,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六)对于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法院一般不处理所有权,而只对房屋的居住或使用权作出处理。
(七)夫妻双方只有这一处房屋,且尚有贷款没有还清,双方都要房屋所有权的。待贷款还清后可另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