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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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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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的,老年人专属多分房产的理由是?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246人看过


案情简介:

银太郎过世,其配偶粉太郎,及子女灰太狼,绿太郎为银太郎留下房产进行诉讼。

粉太郎主张,其年老体弱,照顾她的女儿也去世,希望法院照顾多分。


法院裁判,

粉太郎以年老体弱,希望遗产分割时对其适当照顾多分。本院认为原告粉太郎虽然每月有养老金收入,但收入不高,且年事已高早已丧失劳动能力,加之儿子长期居住国外,女儿去世后难以完全依靠女婿照顾其生活起居,故其居住老年护理院不失为解决其养老问题比较好的办法。对于居住老年护理院增加的费用负担,本院酌情在分配银太郎遗产时予以适当照顾。

案例来源:(2023)沪0112民初34483号


相关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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