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灰太狼与红太狼离婚,离婚10多年里,依然离婚不离家。2019年,灰太狼起诉红太狼搬走+并支付之后的费用。
房屋登记在灰太狼,是灰太狼婚前调配的婚前公租房,婚后由灰太狼父亲工龄及灰太狼婚前公积金购买下产权。协议离婚时,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未就婚内财产进行分割。那么,这时灰太狼有权要租金吗?红太狼有权不给吗?
法院裁判,
上诉人灰太狼要求被上诉人红太狼从系争房屋迁出并支付自2019年4月起的相关费用,其主要理由是系争房屋登记在灰太狼一人名下,为其个人财产。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灰太狼与红太狼原系夫妻关系,系争房屋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共同居住生活的房屋。双方虽于2006年4月1日协议离婚,但离婚后红太狼仍居住生活于系争房屋至今。灰太狼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离婚时已经对各自的居住事宜作出过约定。在此情况下,灰太狼要求红太狼搬出系争房屋并支付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2021)沪01民终12305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本案再次明确,男方婚前公租房,婚后再由男方买下产权并不认定为男方个人婚前财产。
法院司法观点,只要领证后取得的房屋不管贡献,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贡献大的,分割多。
相关规范:
《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现已废止,但2021年1月1日前结婚可能会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