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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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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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人报户口时承诺不入住,动迁时却要分房子,可以这么回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54人看过




案例来源:(2020)沪民申1333号


申请人唐家三少、我爱吃西红柿申请再审称,

唐家三少、我爱吃西红柿均落户于系争房屋,且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因居住困难及家庭矛盾在外借房居住,满足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唐家三少、我爱吃西红柿仅承诺不入住系争房屋,但从未放弃征收安置利益。

高院经审查认为,

唐家三少、我爱吃西红柿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但在户籍迁入之前,我爱吃西红柿出具承诺一份,内容为“大娘娘:我户口报在你处,绝不抢占你们家的房子,希放心,以此为凭”。唐家三少出具《保证书》内容明确:“不影响姐唐X玲分房利益(包括分房面积、分房金额),如有影响协商以金钱补偿”“弟唐家三少完全明白,户主唐X玲姐给予唐家三少父子俩报进户口,完全出于姐弟亲情关系,并不是姐负有责任”“我们父子俩户口报进后,仍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可见,唐家三少、我爱吃西红柿户口迁入系争房屋,系出于唐X玲之帮助。唐家三少、我爱吃西红柿不仅承诺放弃了系争房屋的居住权,还承诺如果影响唐X玲的分房利益,还需做出金钱补偿。原审法院据此确认唐家三少、我爱吃西红柿无权主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并无不当。

杨钦仁律师点评

这类事也不算少,对于此类案件,直接写承诺书上海法院一般是不支持报户口那一方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

除了承诺以外,给予迁户口一方没有实际居住,不属于安置对象,也是一个不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理由。

延伸思考,如果隔代出承诺书呢?

这里继续分享一个案例,读书出生即报户口,父母承诺放弃房屋利益,子女成年后他处购房,那动迁该子女有份额吗?


胡某与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王戊共有物分割纠纷(2015)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2号



该案胡某认为,其自出生后户口即在XX号房屋内,至读大学因政策原因将户口迁出,毕业迁入时,其母亲王庚作了相应承诺,但该承诺并不涉及放弃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且胡某也未签字同意,因此对胡某没有约束力。胡某在他处的购房,非福利分房,故与本案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无关。


上海高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户口迁入过程、居住使用情况及XX号房屋的来源和XX号房屋家庭的整体情况等,本院酌定胡某和王丙可各分得50万元动迁安置补偿款。……王甲作为XX号房屋的同住人(实际居住人)可享有本市康佳路房屋的认购权并可适当多分动迁安置款。


杨钦仁律师说明,

胡某的意思我父母签的承诺,我何事?

翻译成法律说法,合同具有相对性,仅约束签署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即使是直系亲属,甚至是子女,也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所以,父母承诺实际没有法律效力,依然可以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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