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2022)沪民申515号
陈喵女士申请再审称,其一,裴小帅与洪汪先生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从未在系争被拆迁房屋内居住过,属于空挂户口。而陈喵女士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至今租房居住。其二,陈喵女士与裴大帅已离婚多年,两人共有一处房产显然不合理。
高院经审查认为,
一、二审法院根据系争被拆迁房屋征收时裴X兴、裴X浩实际居住在内、征收补偿利益仅有四套产权调换房屋等事实,认定裴小帅作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就四套房屋安置各当事人的分配方案既优先保障了实际居住人的居住安置需求,也兼顾保障了其他人员的居住利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陈喵女士以其与裴小帅离婚多年为由主张单独分得一套房屋,依据不足。
结论:离婚多年,且对方享受过动迁福利,不足以让另一同住人单独分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