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发生在乔国老一家,乔家动迁。大乔、小乔都要分娘家动迁份额。
小乔劈了个叉说,
大乔结婚后申请成功经适房,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所以这次动迁的住房福利就不能再享受了。
大乔划了个圈说,
经适房是由丈夫孙策申请,房屋登记在孙策名下,并由其实际居住,大乔并不享有该房屋产权份额,也未在该房屋居住,因此大乔未享受经济适用房福利。所以,这次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和小乔均
小乔不乐意了,一扇子
大乔这是胡搅蛮缠,结婚后夫妻住一块儿,孙策申请到经适房,孙策会不给你大乔住?
大乔也不高兴,叉着腰,
房屋申请是孙策,房屋登记也是孙策,这和我没有关系。所以小乔你要讲道理。
那么,到底是大乔有理还是小乔有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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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2024)沪02民终2967号
结论:
其一,大乔动迁有份额,孙策申请成功经适房,不属于大乔享受过住房福利;
其二,大乔应该适当少分,因为婚后她没有实际居住,对房屋依赖较少;
其三,份额上法院酌定,这也是很多案件必须经过诉讼的理由。因为TXT层面上,没有一个明确可计算标准,所以大部分情况都觉得己方少了,对方多了,只能让法院裁决份额。
站在大乔角度,
1、现实不少情况小乔不知大乔经适房地址。而对于经适房不分少分情况,举证责任在小乔。如果大乔咬死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小乔没有特殊途径根本没法举证大乔家的经适房信息,也就没有后面的一系列事。
2、少分份额,实务中都是一方坐地起价,一方就地还钱。可以在均分的情况下,多或少一定份额,关键多少合适呢?法律上一般最多三十,你可以在三十范围内选择一个自己可接受的点进行谈价。
3、如果庭上对方证据突袭,突然拿出一份你没看到的材料,那么,你先别急,和法官说明,自己需要时间,庭后提交书面意见,以该书面意见为准。
裁判精选,
一审小乔方认为大乔在芷江中路房屋的分配中享受了福利分房,但根据芷江中路房屋的住房调配单,新配房人员仅为大乔之夫孙策一人,无法证明大乔在其中享受过福利分房。大乔户籍1966年迁入系争房屋后居住至1986年结婚搬离,之后户籍并未迁出,应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但其于2015年11月与孙策共同申请了经济适用房,且已较长时间未居住系争房屋,应对其酌情少分。
鉴于大乔1986年结婚后再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对系争房屋居住依赖性较小,且与其配偶、儿子共同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已足以满足其居住需求,一审法院酌情确认其征收利益份额为600,000元,尚属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