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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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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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动迁时物业一个动作,让父母留下的房屋就属一人了?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231人看过




哈哈哈,天上掉馅饼,喜上喜加喜。完美卡bug!!

物业的一个操作,能让我一人独得原本五兄弟姐妹分的父母房产!


蜗居公租房的牛大,几十年的褶子全部展开。不仅等到房屋动迁,还因为自己长期实际居住房屋,动迁组指定自己成为房屋的承租人。


自己虽然实际居住,但是因为家庭内部矛盾,在原承租人母亲去世10年,依然没有新的承租人。也就是说,房屋中活着的有承租人及同住人身份的,只有自己一人。

按照上海的动迁政策,分割动迁利益必须在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而且公租房要求实际一年以上,房屋一直就我一人居住。感谢物业指定了一个承租人,现在我名正言顺的成为唯一符合条件能分房屋动迁利益的人了。

偷偷地说一下,文末附相关规范。

所以,父母留下的房屋,实际就归我一人。


哈哈哈!!!这就是运气来了挡也挡不住。


但,我那些兄弟姐妹居然不认可我一人继承,还要均分父母留下的公租房,不允许,绝对不允许。反正钱都到我账中了。什么?!!他们起诉要求分割这房屋的动迁利益?!!


那么,你觉得牛大的一人独得愿望能否实现呢?

给个提示,将牛大的想法翻译成法言法语就是,动迁时,物业公司指定我为承租人,实际是签约代表,其他人就没份了?


我是Young阿仁律师,一个只讲真话,只用法院官网可查案例真实案例解答的律师。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案例来源:(2023)沪02民终1011号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确认,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6日对系争房屋所在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牛大系在征收过程中于2018年12月6日被物业公司以《房屋证明》的形式,确定为租赁人,故牛大的承租人资格取得系因为征收签约的需要而被指定,并没有实际与物业单位建立起真实的租赁关系,实际属于签约代表,不能据此依据承租人身份而当然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本案中,系争房屋的原承租人已于2009年去世,征收时房屋内无户籍在册人员,在此情况下,相关征收补偿利益可在原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铁扇公主的配偶牛魔王先于其去世,两人共育有牛二、牛三、牛四、牛五、牛大五个子女,其中牛五于2012年去世,其继承人为妻子玉面狐、女儿红孩儿。一审中,玉面狐、红孩儿表示放弃征收补偿利益,法院结合两人的意思表示,并基于查明征收前牛大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以及牛三对铁扇公主照顾更多的事实,酌定牛二、牛三、牛四、牛大可分得的征收补偿款金额并无不当,各方利益均已得到保障,本院予以认同。牛大上诉要求分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已实际由牛大领取,故应由其向牛二、牛三、牛四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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