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遇上一件大喜事,宅基地要拆迁安置了。
家里遇上一件大悲剧,家里龟仙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之后就去世了,没有撑到签订动迁补偿协议之日。
对于拆迁补偿,家里有两种意见。
意见一,龟仙人的子女有权分割拆迁利益。
意见二,龟仙人的子女无权分割拆迁利益。
原本和睦的一家不和睦,你更支持哪种意见呢?这种时候安置利益属于屁股决定脑袋。法治栏目,一小时拉扯不清的东西,帮你五分钟搞定。
法律上,更支持意见二。
理由简述如下:
其一,确定安置对象的时间是拆迁协议签订时,而非拆迁许可证已经颁发时;
其二,动迁安置利益根据动迁协议,而协议的各方必须是活人,签字代表只能代表活人同意,已过世人谁也没法代表;
其三,宅基地不发生继承,区别于产权房,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财产性权益;
我是Young阿仁律师,一个只讲真话,只用法院官网可查案例真实案例解答的律师。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案例来源:(2018)沪民再29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龟仙人是不是作为被安置人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首先,经查,系争宅基地所属地块拆迁许可证于2007年9月7日颁发,2008年8月23日龟仙人死亡。2009年8月,乌龙与动迁单位签订动迁补偿协议。本院认为,尽管拆迁许可证于2007年9月颁发,但该拆迁许可证仅是对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并非对具体被安置人员的确认。其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仅规定,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至于户内被安置人员的具体人数、补偿款等具体动迁安置条款则在签订动迁协议时确定。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该户内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一旦有家庭成员去世,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其他家庭成员所有。本案中,龟仙人于2008年8月23日死亡,其所属的宅基地使用权归该户内其他成员享有。一年后,乌龙等作为被拆迁人与动迁单位签订了动迁协议,其时龟仙人的公民权利业已因其死亡而终止,因此龟仙人并非涉案动迁安置协议指向的被安置对象,从而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乌龙等作为被安置人员而分配购买的房屋并没有龟仙人的份额。抗诉认为因2007年9月拆迁许可证已经颁发,故龟仙人应作为被安置人员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之观点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