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是债务人的爽文,这期是债权人的爽文。
类似的情节,天差地别的结果,核心差距仅一点。
甲融资公司借钱给小蓝。小蓝没有按时还钱,还搞起了小动作。小蓝的噩梦开始了。
相似的流程,甲融资公司在小蓝不还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原本小蓝的婚房,已经在甲融资公司打官司的时候,被处理了。原来,诉讼中小蓝和小绿协议离婚,协议房屋归属妻子小绿一人。甲融资公司当然不能容许如此事件发生,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
妻子小绿主张,小蓝婚内出轨对其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房屋属于补偿。同时,在诉讼期间,因为房产被查封,无法进行处理。
甲融资公司见招拆招,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属小绿一人的约定,并要求恢复登记房产至双方名下。同时,要求小蓝and小绿承担该案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
类似的剧情天差地别的结果。
判决结果,离婚协议中房产仅归属小绿一人的约定撤销,同时房产登记回转,甲融资公司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全由小蓝及小绿共同承担。
法院认为,小蓝出轨对小绿造成重大身心损害,不构成小绿取得房屋的对价,且有损甲公司债权实现。
是不是爽爆了,小蓝小绿标准的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房产转移没成,而且还付了甲公司全部的费用。
我是Young阿仁律师,一个只讲真话,只用法院官网可查案例真实案例解答的律师。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2022)沪0104民初14381号、(2023)沪74民终118号判决法院认为,
小蓝、小绿辩称,两人协议离婚时对上述房屋的处置是因小绿出轨而对小蓝身心受损及为疗伤携女出国的补偿赔偿。本院认为,小蓝和小绿的离婚原因,即便如两人所述,原因在于小绿,但两人因此另行达成未备案的离婚协议,系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且该约定明显有害于甲融资公司的债权实现,故小蓝主张的身心受损即使成立,在此情况下亦难构成其取得系争房屋的有效对价。
综上,本院认定,甲融资公司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结合执行清偿情况、系争房屋来源及现状,其撤销权的行使尚在法定范围内,故甲融资公司诉请撤销小绿、小蓝对两处系争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并恢复至小绿名下,本院予以支持。此外,甲融资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属于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且已实际发生,甲融资公司要求小绿、小蓝负担,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对比上个案件中的小白,类似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