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上天只帮助那些自助的人。遇上对方欠钱不还,对方财产只剩房产,需要花多大的力气才能让法院拍卖房屋?
大白打了三个法院诉讼,才拿到结果。
小帅在与小美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小黑借款合计100多万。小帅精心谋划,搞出一套骚操作如何最大程度逃避还钱,在借款前,登记房屋按份所有,小帅仅占1%。
后来,小帅不还钱,小黑起诉法院要求小帅及小美共同还钱,胜诉后,大白申请强制执行,小帅依然不还钱。
因为法院对于婚内房产需要先析产才能强制执行,而小帅房产登记份额仅为1%。
大白无奈,只能起诉撤销小帅与小美对上述房产的约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约定,房屋小帅与小美共同共有。
撤销完成后,大白再次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分割小帅房产的份额。
小帅,小美一方认为,大白已经提过撤销权之诉,无权再提代位权之诉,对该房产应该一事不再理,无权起诉法院强制分割法院份额。小美及女儿小绿也没钱购买下小帅份额。另,法院应该本着照顾女方及孩子的原则,尽可能的少判小帅份额,母女合计70%份额,还是太少了。
最终,法院维持,判决小帅占房屋份额的三十,三年了,终于可以执行小帅房产了。
总结,三个诉讼分别为追讨债务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房屋份额撤销权之诉,房屋份额代位权之诉。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我是Young阿仁律师,一个只讲真话,只用法院官网可查案例真实案例解答的律师。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2019)沪01民终15041号判决,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鉴于购房时小绿尚未成年,缺少购房的经济能力,自2016年3月起虽然参与还贷,但是相较于小帅、小美,小帅、小美的贡献比较大,一审法院酌定小帅、小美对系争房屋享有60%的产权份额,小绿对系争房屋享有40%的产权份额。现小美与小帅已离婚,丧失共有基础,小美也要求分割,故由小帅对系争房屋享有30%的产权份额,小美享有30%的产权份额。另,小帅和小美离婚时对系争房屋权属的约定,同样也损害了大白的债权,不作为分割的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大白基于小帅、小美未履行生效判决提起的共有财产代位析产之诉,与大白提起的对小帅、小绿损害其债权的撤销之诉,二案性质不同,不属于重复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无误,本院予以认同。
系争房屋由小帅、小绿于2009年7月共同购买,房款除首付款外,剩余房款由小帅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支付。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小绿对系争房屋享有40%的份额,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