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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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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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大妈:我,房屋折价款要,居住也要!很合理吧!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263人看过



大妈大喵与大爷大汪是再组家庭,双方成婚时定下协议。男方房屋由大汪女儿小紫出资,处理意见是两老有长期居住权,在两老在世期间,小紫无权出租、出卖,两老只支付每月的管理费,两老全部去世后,产权由小紫处理。协议尾部协议人处有大旺及大喵的签名。


大旺过世后,各方通过法院将大旺的产出进行分割继承。大旺子女将大喵份额的折价款通过法院支付,房产登记去除大喵名字后,大喵依然赖在房屋不走,甚至将自己名下他处房屋转到自己儿子名下。


作为大妈的大喵主张,根据她和大汪的约定,她对房屋有永久居住权。另外,她年纪大了,也没地方住,只能住这儿。

最终法院认定,大妈无权居住,应立即搬离。


案例来源:(2021)沪02民终1315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有人问是老人变坏了?不,原来坏人变老了。法律上虽然尊敬老人,但也不存在明显的年龄bug,即老人耍无赖就能占便宜。对于老年人再组家庭,老人不能就收房款又要居住,既要又要肯定是不行的。


裁判精选:

本院认为,大旺去世后,小蓝、小紫与大喵因法定继承纠纷涉诉,该案判决已经生效。该生效判决确定了系争房屋的产权归属。该案执行中,小蓝、小紫均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补偿金额,将应支付给大喵的系争房屋折价款支付至一审法院执行部门,且小蓝、小紫已于2020年4月17日取得系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系争房屋权利人。故小蓝、小紫要求大喵迁出系争房屋的诉请应获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大喵在法定继承纠纷案判决生效后,将原在其名下的镇宁路房屋产权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登记至其儿子名下,并以此证明大喵名下无房,拒绝搬离的抗辩意见,无合法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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