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绿与房主小黄,小红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约定交易房屋。合同特别约定,小绿有权更换购房者。
后,小蓝与小红又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其内容,交易条件与居间合同一致。由小蓝向小红支付前期房款。由于小红用该房屋抵押借款,在合同约定过户时间内无法过户。后小蓝无法,只得起诉法院过户,发现依然没有
小蓝要求小红、小黄解约退款,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承担房价百分之二十的赔偿。
小黄认为,自己没有签署过网签合同,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2020)沪01民终12813号
法院处理,
网签合同系办理过户登记所需,其主要条款与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基本一致,虽然小黄没有在上面签名,但有产权人之一的小红签名,该网签合同也成立与有效。有效合同理应得到各方当事人的遵守。
杨钦仁律师点评,
这做法为何不行呢?不是后一份合同不签署就部不生效了吗?《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实际已经约定清楚各方交易条件,而网签合同只不过是过户的手续性材料。换个角度,如果签完第一份居间合同收完钱,就直接说不卖了退钱,就视作居间合同自始不存在了吗?房屋增值的几十万损失就可以不赔偿了吗?
法院裁判精选,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涉讼《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经小红与小蓝签字,且合同内容与本案各方在先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内容基本一致,故小黄未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并不能影响或否定该合同的效力。本院同时认为,有效合同理应得到各方当事人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