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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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舞弊?案例分享,同样是20年前兄弟买房20年后分割,这案子结果为何与之前案例差那么多?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316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年前,两兄弟小青与小蓝共同出资购房,房屋登记两兄弟共同共有。

其中,

虽然房屋商贷登记小青名下,但双方都有出资、还款,小蓝也有向小青的转账记录,但无法举证出资比例;

房屋一直由小蓝在使用;

房本也是由小蓝保存。


各位看官老爷,你们认为怎么分割比较合适?

剧透一下,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差距巨大。


案例来源:(2021)沪02民终6938号

结论:四六分,小紫4小蓝6。一审法院裁判小紫2,小蓝8。


二审法院裁判,

共同共有则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方式。系争房屋产权登记时已登记为张某1与张某2共同共有,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二人对共有方式另有约定,故产权登记明确记载的共同共有应认定为双方对系争房屋共有方式的约定。共同共有区分于按份共有最显著的一点就在于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是共同的,并不区分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中,张某1、张某2近二十年来始终未对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提出异议且未进一步明确约定各自份额,一审法院所确认的张某1、张某2在系争房屋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存有不妥,本院予以调整。考虑到张某2对房屋出资较多及在系争房屋内长期实际居住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张某2在系争房屋享有60%的产权份额,张某1享有40%的产权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房屋权属登记为张某1、张某2共同共有。购房付款各自表述不一,双方未有详尽付款事实。房屋中的商业性贷款的贷款人为张某1,但双方均有还款情况。同时,系争房屋近二十年时间张某1不进行管理,也不使用,由张某2一方管理、占有、使用。一般而言,共同出资购房,在权属共同共有房屋分割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按50%比例处理,而本次购置房屋双方出资情况不明,共有比例不明,各方虽提交付款证据,但均不能证明各自在房屋共有中出资金额,和所占房屋的共有比例,张某1更无法说出具体出资数额。其次,购房票据原件由张某2保管、部分汇款由张某2向张某1银行账户转款,从房屋的购买、使用,以及双方在购买房屋的地位,持有买卖房屋票据等证据,从证据规则及盖然性角度,可以认定张某2为此次购房的主要方,张某1为次要方,故对双方共同共有房屋比例一审法院予以酌定。


杨钦仁律师点评,

一审与二审法院裁判差异主要区别点在于,一审认为实际占有使用及保存产证一方为主要方,分割时主要方应该大大的多分。

二审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以各方均分为大方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在法律上,二审更符合法律的规定,共同共有分割,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二审对一审酌定的改判,不是自由裁量权的改判,而是分割房屋方式的变更,一审主要方分割绝大部分的做法法律依据不足,或许合理,但过于主观。按照法官个人内心公平判案,那么一千个人就会有一千种公平。先前分享过的(2021)沪01民终3727号案例中,也是兄弟分房。该案中,一方登记房屋产权1%,但起诉要房屋的60%,也是出资比例情况不明,法院怎么判?法院最后允许占99%份额一方补偿兄弟15%份额,看似15%与一审20%份额更接近,但两者有本质区别。区别在与本案房屋产权登记共同共有,另一案件不仅房屋登记按份共有,且明确约定一人百分之一,另一人百分之九十九。且补偿份额时自愿补偿,而非法院自由裁量敲的锤子。


最后,各位记住了,对于共同共有房屋的分割,法律规范层面上大方向就是各方均分,然后根据实际进行微调。需要明确区分各自份额的,建议登记按份共有及各方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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