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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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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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报户口时承诺赠与房屋利益,动迁时能分动迁蛋糕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189人看过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YY等三人申请再审称,

其在一审审理中自愿补偿刘QY、刘WT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万元,是以确认刘HY、濮B、濮XE、刘QY、刘WT不属于系争房屋安置对象,且上述人员不再主张分配三套产权调换房屋并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为前提的,二审法院未征求其意见即又判令其给予刘HY一套产权调换房屋,系剥夺其辩论权利。其当初同意刘HY、濮B户籍迁回系争房屋是为解决濮B回沪就学问题,刘HY亦向其承诺不享受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且刘HY不存在居住困难情形,故二审法院以刘HY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系因房屋面积小等因素,继而确认刘HY可享有系争房屋征收利益,认定事实错误。其在二审判决后找到的刘HY书写的承诺书,可以证明刘HY之前已放弃系争房屋征收利益。

高院经审查认为,

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HY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而刘HY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亦系受制于房屋本身的客观原因,据此确认刘HY可享有系争房屋征收利益,并在维持一审判决相关判项的基础上对一审判决作出相应补正,将上海市青浦区和瑞东苑秀沁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调换房屋判归刘HY所有,同时准许刘HY自愿给予刘YY等三人40万元,并无不当。刘YY等三人于申请再审期间作为新证据提交的书面材料之文字内容为“有关动迁住房之事,我的一份送给兄弟刘YY,儿子濮B的份由我们自己享受。特立此据,以表诚意。刘HY字2009.5.17”,单从文义表达来看更符合赠与的意思表示,而该赠与的意思表示亦体现出当事人基于当时拆迁政策和家庭情况的考虑,并不等同于对其相关利益的无条件放弃。在若干年后国家颁布实施新的征收补偿法规、家庭实际情况亦发生变化的情形下,当事人撤销原来的赠与意思表示,亦于法无悖。本院审查中注意到,刘HY在一审和二审审理中均作出过与上述书面材料内容相近的表述,故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应已充分考虑包括该表述在内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据此认为,刘YY等三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尚不能够证明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且刘YY等三人亦未提供充分依据说明提交该项证据的理由,故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来源:刘YY、顾等与刘HY、濮B等共有物分割纠纷(2019)沪民申155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先前分享过案例(2020)沪民申1333号,报户口时放弃房屋利益,动迁时再主张动迁利益,法院不支持再分割动迁利益。

本案却是一个几乎类似,却因为一个细节不同,而导致结果不同的案件,本案与上述案件就一个区别点,上述案件承诺放弃房屋利益,而本案却是将房屋利益赠与他人。最终,赠与一方却分到了动迁利益。

这为何区别那么大呢?

这就要说到赠与的法律性质,赠与在赠与完成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承诺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变更。

本案另一个关注点就是,虽然没有实际居住,不属于居住困难情况,法院也认定其享有动迁利益。仅报户口,没有实际居住,大部分情况应该不分动迁蛋糕,后续我的分享中有不止一个案例,在此情况法院不支持分动迁蛋糕的案例。甚至更进一步,报出生而不仅仅为读书报户口,上海高院(与本案同一法院)也是没有支持分割动迁利益,但本案却判决分动迁蛋糕,只能说对于没有实际居住,但可分割动迁利益的特殊情况,法官确属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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