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先来看这样一个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20年9月,米鼠、力牛、萌虎三人共同投资设立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米鼠、力牛各占40%股权份额,萌虎20%股权份额。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良好,据公司财务报表反映,2021年公司实现利润280万元,2022年实现利润320万元。萌虎提议按股东股权份额分配利润,但米鼠、力牛不同意,认为应将利润投入扩大生产,萌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分配2021-2022年利润100万元余元。
法院该不该支持萌虎利润分配的诉请呢?
法院认为,不应该。
公司股东会有权自主决定公司的经营发展方针,法院不应也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经营方针的确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方式不是请求法院强行判令公司分配利润,而是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故萌虎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那如何才能让法院同意分配股权呢?
方法一:让股东大会作出具体利润分配决议。
公司股东会成者股东大会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利润分配决议后,公司即对股东负有分配利润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但是,如果公司出现的确无法分配利润的情形且又重新作出不分配利润的新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新决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体而言:
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按照具体分配方案规定的比例或者数额、时间判决公司分配利润。分配方案没有规定利润分配时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施利润分配的工作量等因素,判决确定合理期限。
2、这一问题并非是司法干公司利润分配,而仅仅是裁判公司是否需要信守诺言的问题,究其本质,是一个合同法上的合同履行的问题。
3、《公司法规定(四)》第 14 条规定:“股东提交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且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权威案例--案号:( 2022 )最高法民申 111 号
裁判摘要:
裁判精
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性质等同于普通债权,股东可以债权人身份要求公司根据利润分配决议分配利润。
方法二:章程明确约定利润的分配
事后股东大会决议不好预测和控制,那么事先章程明确约定利润分配绝对是个好方法。
以下摘自《公司法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其一,如果公司章程就公司分配利润的方案明确了
1、具体分配利润的条件和方式,
2、公司有盈利,
3、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时,
法院应当按照股东的请求介人公司利润分配。
其二,如果章程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未确定分配利润的具体时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定公司分配利润的合理期限。
方法三:特殊救济
如果公司章程未就公司分配利润的方案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股东(大)会也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法规定(四)》第 15 条的精神,笔者认为,应同时满足以下5 项条件作为司法介入利润分配的前提:(1)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使小股东事实上受到了压榨;(2)公司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但公司未分配利润;(3)小股东按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4)小股东已经穷尽内部救济程序;(5)公司未能就不分配利润作出合理解释。
这个方法成功概率不算高,属于最后一搏,不到万不得已,不建议使用。
最后,逆风翻盘虽然很帅,但能让自己不处于逆风才是更高明的选择,毕竟不是每次都能逆风翻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