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评析,发现一个法律漏洞,只需一招,房屋就可不被执行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463人看过


来源:山东高法

母亲将唯一房产过户给女儿

并约定终身居住权

不料女儿欠债

房子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母亲的居住权谁来保障?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01

案情简介

2004年,谭某将自己名下的唯一房产过户给女儿刘某,并签订协议约定:谭某有终身在此房产居住的权利。此后,谭某一直在该房产居住


2015年,刘某因欠钱被债权人张某起诉,后法院判决刘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为规避执行,将房产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至母亲谭某。张某发现刘某转移房产的行为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但张某未向行政机关主张将上述房产更名至刘某名下,因此房产仍然登记在母亲谭某名下。


2018年,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房产。2020年,谭某恐老无所居,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出停止对上述房产执行等诉讼请求。

02

法院审理

首先,即使张某撤销房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但由于过户登记未被撤销,涉案房产仍登记在谭某名下,张某应在依法撤销涉案房产登记,并登记回转至刘某名下之后,方可继续申请执行涉案房产。


其次,谭某将唯一住房赠与女儿刘某,且双方有协议约定谭某对涉案房产有永久居住权,在赠与合同附有终身居住的条件下,刘某有保障谭某居住需要和安享晚年的义务,刘某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也因赠与人享有居住权而受到限制。因此,涉案房产暂未达到可执行的条件。张某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另行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法院判决不得执行上述房产。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从受赠子女的角度来看,子女作为受赠人完成过户登记之后,就应当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同时子女对受赠房屋的所有权也因该义务而受限,保障老人在该房产中的居住权益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并无证据证明其债权系基于对案涉房产的权利状态的信赖而形成,由于房产设立了居住权而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另行申请以恢复执行。

04

杨律师看法

你能想象一个住市中心100平米大house的人,欠你几十万,就是不还,然后你还对他没有一点办法的场景吗?更恶心的是,还每天给你发5块钱红包,说实在没钱还。遇上这种简直气炸。

这里有个法律大漏洞,那就是可以通过给亲属设立居住权的方式,让房屋对抗执行,这样一来,即便打赢官司,还是拿不到钱。房屋照住,舞照跳,马照跑。

为何说是大漏洞呢?

一方面,法律上设立居住权,逃避执行几乎没有成本。另一方面,通过设立居住权方式规避执行几乎没有救济。原本转移财产还有撤销权之诉,现在房屋给老人小孩,法院从政治正确的角度,他敢撤销居住权吗?肯定不敢,所以,老赖们可以完全合理合法的通过设立居住权对抗执行。

居住权是一个新的制度,但是与之匹配的相应制度还未健全,希望尽快出台新规,打击老赖合法躲债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