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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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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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拆迁中,补偿在安置对象内部该如何分配?5种情况+2大原则+3个例外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408人看过



其一,公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分配(2个原则+3个例外)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注意,下列情况除外
 1、 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其二,私有房屋补偿款的分割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其三,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的处理
  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其四,补偿款由他人领取的处理
  在实践中,有时会遇到由于拆迁人的疏忽,导致房屋补偿款由他人领取,应提示,补偿款应由领款人亲自领取,委托他人领款的应认真审查委托书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准确性。如拆迁人疏于审查,错将拆迁款项支付给他人,仍应对实际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承担补偿安置的义务。对冒领或错发,拆迁人可以依法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其五,售后公房拆迁维修资金的处理
  因房屋拆迁等原因造成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灭失的,由业主、房屋拆迁单位、原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持房屋灭失等有关证明文件,到该项资金保管单位办理住宅维修资金交割手续,其中原个人缴纳住宅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由该项资金保管单位退还给业主,原房屋出售单位缴纳三项维修资金的剩余部分,用于补贴社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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