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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看重的要点,就浓缩三点
要点1 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出资、买卖、继承、受赠等原因而获得的房屋,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案件中处理争议房屋时首先应确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一般原则是:非婚状态下购买的房屋一般为个人财产,婚内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购房时间、购房方式、资金来源、婚姻状况、房屋性质等因素的不同,特殊情形进行分别认定。
要点2 共有房屋分割比例的确定
夫妻共有房屋在分割时应遵循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平均分割为基础,结合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出资贡献、是否存在少分的情形等因素对分割比例进行确定。在确定分割比例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共有房屋的贡献大小、是否存在过错、房屋价值、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以实现实质公平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要点3 共有房屋分割方式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竞价、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共有房屋的分割方式,法院在分割共有房屋时全面考虑当事人的居住状况、支付折价款的能力、具体的分割比例、房屋的来源等因素,准确适用分割方式。
相关规范(看完上述三点,这规范看不看甚至都无所谓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