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董广绪
协议离婚时约定,所居住的房产归女方所有。数年后男方母亲主张,自己才是真正的产权人,二人无权处理其房产。女方遂诉至法院,要求前夫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义务。最终,男方为自己开出的空头支票付出应有的代价。
基本案情
王小姐与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某公寓414房(以下简称“414房”)归女方所有。同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王小姐自2017年7月起一直住在414房中。
后李先生的母亲陈阿姨将王小姐诉至法院,诉请判令王小姐返还414房并支付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经审理查明,414房确由陈阿姨于2015年以486008元购买,并于2016年办理预告登记手续,2017年陈阿姨收楼后将房屋交给王小姐使用。法院判决王小姐返还房屋,并支付相应房屋占用费。
王小姐履行完前述判决后,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向其支付414房同等价值的赔偿款60万元。王小姐主张,因其一直居住在414房,且在装修时出资10万余元,故其一直以为414房为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其已按照法院判决将414房返还陈阿姨,并支付占有使用费1万余元,故《离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已无法实现。李先生构成违约,应向王小姐支付等额赔偿。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向王小姐支付违约损失赔偿60万元。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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