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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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另行签订房价较低的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有效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328人看过


来源:山东高法

(图源网络 侵删)

“阴阳合同”是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为规避二手房交易中所产生的税费及逃避监管,“阴阳合同”应运而生,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签订价格较低的合同。那么,“阴阳合同”有效么?

杨律师(yang-qin-ren)评析:

1、合同有效,偷税行为不是合同无效的事由,且不能拒绝履行合同,要求赔偿。

2、这类做法实务特别常见(90%以上的交易都是如此),常见到甚至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房屋交易都有如此阴阳合同避税买房的(前期内容:讲个大妈6次意难平,一步步换取一百四十余万罚款的故事)上述吃瓜涉及11份裁判文书。

3、这事被税务查处,罚款也很高,前面内容中大妈和法官罚款含滞纳金了一百多万;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6日,原告杨某(买方)同被告王某(卖方)在银行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王某同意将其坐落于某小区花园洋房一处出售给杨某,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180万元,王某同意杨某以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共两种方式一次性支付房款,于合同签订后提交房屋首付款36万元,贷款144万元,双方同意自行交付房款。该合同签订后,杨某向银行申请了二手房房屋贷款,并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2022年8月25日,原告杨某同被告王某在不动产交易中心签订制式《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杨某同意购买王某的房产,上述房产价格为75万元。当天,双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杨某将36万元首付款汇至王某账户,银行依据杨某申请将144万元贷款发放至王某账户。

现杨某以王某不当得利、要求王某返还多收取的105万元购房款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被告为交易涉案房屋,签订了该二份标的相同但价款不同的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份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房屋总价180万元,该合同系原、被告为在银行办理房屋贷款而签订,且原告在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明确载明房屋价款为180万元,银行按照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并将贷款支付至被告账户,原告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的价款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该房屋亦已过户至原告名下,故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应为合法有效。对于原、被告在不动产交易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交易过户缴纳税费而签订,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并非按照按该买卖合同的价格成交,且经调查,案涉房屋面积为157平米,系洋房,根据房屋买卖时整体市场单价计算,总款75万元远低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对于该合同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合同为双方为省过户税费而签订,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原告诉求不成立,法院依法驳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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