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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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公司可否进行建设股息的分配? 最高法裁判思路笔记第45期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4日|分类:公司法 |235人看过


整理:杨钦仁

1、概念:

建设股息,又称为建业股息,是指经营铁路、港口、水电、机场等业务 的股份公司,由于建设周期长,不可能在短期内开展业务并获得盈利,为公司 筹集到所需资金,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并获得批准后公司可以将一部分股本还给股东作为股息。

2、起源:

按照无盈不分的原则,公司无盈利不得分配,但是如果固守这一原则,可能导致此类建设事业无人投资,因为其投入巨大,公司盈利通常需要一个较长的期间,为了鼓励投资,法律设定该项例外原则。

3、我国司法实务

但在我国现状下,一般观点认为,建设股息的分配看似合理,其实存在经济上的悖论。如果公司的资本足够满足公司正常运营和清偿债权的需要,投资者完全可以只向公司投入较少的资本,完全没有必要先向公司投人资本然后再从公司领取该部分资金,徒增烦琐的程序和无谓的费用。如果公司资本为满足公司正常运营或清偿债权所必须,置公司和债权人的正当需要不顾,允许股东从公司领取资金,更是于理不同。也正因如,此境外法域中只有极少的立法例规定了建设股息。建设股息制度并不足取,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予规定亦无借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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