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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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股利应如何进行分配? 最高法裁判思路笔记第43期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3日|分类:公司法 |431人看过


整理:杨钦仁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股利的分配实行的是比例分配原则。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也可以不按照持股比例分取股, 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关于股利分配规则的灵活性。

但是,对于公众公司而言,如果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按照持股比例分取股利,则有可能导致大股东侵害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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