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杨钦仁
从法律基本原理和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看,公司印章基本上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达意思的一种方式,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无二致,但是,我国有的法律规范对公司印章作了强制规定,此时公司印章就不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达意思的一种选择方式,而是公司表达意思的必备方式和必备条件。因此,通常加盖公司印章不是公司文件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法律作出了特别的强制规定,则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文件不能发生法效力。我国经济生活中,很多行政机关甚至包括法院都要求公司文件
我国《公司法》中共有6条规定涉及公司印章,分别是第25、31、37、 85、128、15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47、48条对公司印章亦有
规范,《票据法》,该法第4条第1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7 条第1款就进而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第2款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注: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已对相关条文序号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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