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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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之运输货物赔偿即便有责任限制,也以更高赔偿为准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7日|分类:公司法 |377人看过


一句话记录一个案件的一项精华

案情摘要:2006年3月31日,胜狮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海上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被保险人胜狮公司,保险期间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所有业务、活动和经营。2006年11月6日,胜狮公司委托中远公司出运200个冷冻集装箱自中国上海运往哥斯达黎加利蒙。2006年11月28日,受太平洋上低气压影响,涉案船舶遭遇8级以上大风和7~8米涌浪,船上积载的涉案集装箱发生撞击损坏。11月29日,中远公司通知胜狮公司发生了涉案事故。12月12日,涉案船舶抵达巴尔博亚。涉案事故发生后,平安上海公司对部分损失进行了理赔,并取得对该部分赔偿的代位求偿权。就该案责任限额的计算,法院最终认为,在涉案事故中灭失的集装箱系货物并非装运器具,其责任限额的计算方法应当以按件或按重量两者中赔偿限额较高为准。

裁判要旨:依照《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承运人对于集装箱损坏的赔偿限额应当视集装箱与受载货物的关联性确定,当集装箱本身即是受载货物时,不能按装运器具的标准计算责任限额。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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