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货损情况和货损原因的《检验报告》属于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即使在形式上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法院对检验程序的合法性、结论的科学合理性等仍需依法审查。尤其在检验公司系承运人单方面委托的情况下,法院对《检验报告》结论的采纳更需慎重。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49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货损情况和货损原因的《检验报告》属于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即使在形式上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法院对检验程序的合法性、结论的科学合理性等仍需依法审查。尤其在检验公司系承运人单方面委托的情况下,法院对《检验报告》结论的采纳更需慎重。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