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核心观点摘抄、归纳,属于最高院对房屋买卖纠纷司法实务问题看法精缩精华(省流精简),观点皆属于原作者,作者也结合最新法律、解释修改修订导致的观点变更进行了相应的修正,并做注释。此外,本精缩总结还结合其他最高院最新编撰材料,笔者也在其中予以注明。
一)、查封期间对查封房屋进行转卖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观点一,买卖合同应该认定无效,出卖人擅自将已被
观点二,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不应绝对。
法官采纳观点二。
出卖人转让房屋后,有权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不影响已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二)、产权式酒店的酒店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观点一,酒店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委托
观点二,酒店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是租赁
法官认为,
1、 税法上,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法官认为该规定欠妥);
2、 租赁关系模式是投资者与酒店
三)、商铺转让(商铺转让费的法律性质)纠纷如何处理?
关于商铺转让费的法律性质,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观点一,
观点二,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法律性质只能是在承租人在有权转租(在租赁合同中明确预定其可以转租或获得了出租人的同意)房屋的情况下,次承租人未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租人所支付的一种对价。
法院采纳观点二。
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法律性质只能是在承租人在有权转租(在租赁合同中明确预定其可以转租或获得了出租人的同意)房屋的情况下,次承租人未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租人所支付的一种对价,如果还包括装潢、设备等,门面转让费有部分是对装、设备的购买。合同到期,次承租人不能当然获得优先承租的权利,只是取得一个机会,一个更大的机会。
四)、虚构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观点一,此类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全部无效;
观点二,虚构房屋买卖关系和效力应当结合多种因素判定,即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基础的贷款合同,因与房屋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因此,并不必然导致贷款合同无效;
法官采纳观点二。
当虚构房屋买卖套贷事实认定后,才能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对于房屋买卖关系是否真实,应重点审核以下事实:
其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其二,房款实际支付情况;
其三,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资料、票据的保管情况;
其四,当事人对交易细节熟悉程度;
其五,还贷的实际情况;
其六,交易后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
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的关系,两者属于紧密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贷款合同无效。详述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