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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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房屋纠纷-权威《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精缩精华(3/4)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257人看过




以下内容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核心观点摘抄、归纳,属于最高院对房屋买卖纠纷司法实务问题看法精缩精华(省流精简),观点皆属于原作者,作者也结合最新法律、解释修改修订导致的观点变更进行了相应的修正,并做注释。此外,本精缩总结还结合其他最高院最新编撰材料,笔者也在其中予以注明。


九)、离婚案件中对违法建筑如何处理?

观点一,是否违法建筑,应由行政部门认定,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

观点二,人民法院应对违法建筑的相关收入已进行分割,对违法建筑可以仅确定使用权;

法院观点,

1、对于违法建筑的既得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依法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2、对于预期收益不予处理。

3、对于此类纠纷坚持三个原则,一、防止通过法院对违法建筑合法化;二、除非行政机关认定,否则法院不宜直接认定违法建筑;三、既得权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观点一,此类合同一般无效,但在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所有权后,可认定合同有效且追溯至合同签订之初;

观点二,除非符合合同效力的一般无效的规定,否则有效,无权处分情况下,无权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观点,

不能绝对认定有效或无效,需综合判断,

情况一,登记为合同签订一方所有,根据公示与公信原则,房屋买卖人如果属于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情况二,如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仅夫妻一方签字,未签字一方请求合同无效,则认定无效,除非其持有委托手续或其他证明另一方知情,则合同有效;

情况三,如买卖合同仅对履行产生争议,夫妻一方未参加诉讼,追加未签字一方为第三人为宜


十一)、共同居住房屋的买卖如何处理?

1、除非登记居住权,负责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买卖双方为侵害居住人恶意串通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居住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相应损失。


十二)、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归属如何认定?

观点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二,孳息的归属属于原物所有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该财产的婚后收益,均为一方个人财产;

观点三,不可一概而论,要区分收益的性质、类型、是否经过夫妻共同经营管理等区别对待;

法院采纳观点三。

1、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司法解释的孳息既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这里孳息做缩限解释。

比如,租金因为涉及经验管理,属于“投资性收益”,所以属于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排除自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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