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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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承诺的“满五唯一”和“售后公房”,购房时多支付的税费由谁承担?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735人看过



来源:宝山法院



购房时卖家和中介承诺

房屋“满五唯一”且属“售后公房”

可免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

但买家在过户时却发现

房屋不符合两项免税情形

需要多承担各项税费21万余元

多出来的税费应由谁承担?

买家已经支付的税费能否主张赔偿?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

彭先生经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

看中了倪阿姨的一套号称“满五唯一”

且免增值税的“房改售房”

三方谈妥后

签订了房屋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倪阿姨承诺

此房屋满五唯一且是房改售房

2021年4月

买卖双方在办理过户时

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

倪阿姨名下已存在另一新购的房屋

不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

需缴纳个人所得税6万余元

此外,由于房屋在此之前有过交易

已经享受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此次交易不符合“房改售房”的情形

需正常征收增值税15万余元

以上超出预期的税费共计21万余元

双方就上述税费的承担无法协商一致

为确保合同继续履行

已支付大部分房款的彭先生

先行支付了上述税费

并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


彭先生认为

对于超出预期的税费

卖方与房产中介公司均存在过错

倪阿姨作为房屋出售方

错误承诺“满五唯一”和“售后公房”

房产中介公司也未尽到审慎义务

未调查清楚系争房屋的性质

故彭先生起诉至法院

要求倪阿姨与房产中介公司

对上述税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等

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当属合法有效

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

被告倪阿姨在买卖合同中书面承诺

房屋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

但作出承诺后又购置其他房屋并过户

导致案涉房屋在过户时不符合“满五唯一”

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个人所得税6万余元

应由被告倪阿姨承担

关于增值税部分

倪阿姨作为房屋产权人

应如实披露房屋产权的变化过程

也应对其承诺事项更加审慎

故倪阿姨对增值税部分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

明知房屋性质对交易税费有重大影响

却未提前作进一步核实

仅凭房产证记载就轻易下定论

故房产中介对增值税部分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彭先生对购房重大事项未尽到审慎义务

且未与倪阿姨协商一致便选择先付税费

导致损失发生 亦需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倪阿姨赔偿原告

个人所得税6万余元及增值税4.5万元

被告房产中介公司赔偿原告增值税6万元

原告彭先生自行承担增值税4.5万余元

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生效

yqr评析:

1、税务问题一直是购房人的一个重要问题,一般人不了解情况,可委托中介了解情况,除此以外,还可以咨询税务热线12366;

有的人问,为何还要自己了解,因为税务问题比起中介,实际房屋交易方于此更加利益相关,所以,从经济学角度,利益最相关方,才最需要采取行动;

2、最高院曾有案例,讲得是一方不知继承房屋立马出售会有高额税费,另一方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支持的案例。也就是,如果在房屋交易中,有意外高额税费,除了要求各方担责分摊外,还可以解除合同,终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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