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案例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内容评析系本人整理创作
鲁法案例【2022】302
借了亲戚的名买房
亲戚却将房子卖给了他人
因为双方的亲戚关系
当时并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
这借名关系到底该如何认定?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1基本案情
江男与齐女系夫妻关系,因双方资信问题,无法办理购房贷款。经商量,双方以齐女表姐刘女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按揭贷款。后江男与齐女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江男所有,齐女之父也予以签字。离婚后江男未及时占有房屋,后其发现刘女将案涉房屋出卖给了他人。故江男以刘女恶意处置其房产为由,将齐女、刘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出卖房屋所得的实际款项,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被告刘女辩称,其与江男、齐女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其出售的案涉房屋系自己所有。
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江男与齐女2010年10月登记结婚,2015年8月协议离婚。齐女与刘女系姨表姐妹关系。2011年刘女与恒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案涉房屋。
本案争议焦点为,江男、齐女与刘女之间借名购房的合同关系是否存在。
第一,江男交款在前,刘女更名在后。法院向开发商恒宇公司调取证据,明确2011年9月8日,江男即与该公司签订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交付了首付款7万元。2011年10月11日,因合同履行问题,经江男申请,恒宇公司对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更名处理,与刘女重新签订合同,合同所留联系地址为江男的住址,且刘女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合同更名后另行向恒宇公司交纳了首付款。
第二,房屋实际还贷人为江男。通过江男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可知,2011—2015年期间,均为江男与齐女转账还款。在2015年8月份,江男与齐女离婚之后,则基本全为江男自行通过ATM机转账还款,相关现金还款的银行网点确系江男居住地附近的银行网点。刘女辩称,江男与齐女给其的转账并非还房贷,而是二人偿还对刘女母亲的借款,而ATM机及柜台现金存款为其本人还款,但对于以上主张,刘女并未进一步举证。
第三,房屋系江
第四,江男与齐女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归属作出约定。二人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产归江男所有,齐女辩称该协议是其及其父受江男胁迫所签,但并未举证证明。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男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与齐女系案涉房屋的实际购房人。在两人为实际购房人,但房屋买卖合同为刘女签订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江男、齐女与刘女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齐女与刘女返还江男房屋售房款85万元及利息。经二审、再审后,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裁判规则:认定借名购房时的实际出资人身份,应从双方书面协议,还款手续、购房发票、产权证书持有人等证据综合判断。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2)厦民终字第2040号“熊某与谢某等房产过户案”,见《熊艳丽诉谢富等房产过户案(借名买房合同)》(王俭、孙旭东),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杨律师归纳:认定成立借名买房,应从借名原因+双方书面协议+出资记录、贷款偿还(各方承担能力)+购房票据+房产证书持有+长期居住+出卖方证明+常理推断(即整个过程的合理性)等综合判断。
注:该案例没有列举的要件因素,添附、整理自法律出版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上海一中院《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丨类案裁判方法》,本文列举要件因素比市面上绝大部分法院参考要件因素全面,因为这是把几份法院材料要件因素进行归纳综合了。
所以,要借名买房的朋友,证据层面上至少需要
1、 书面借名买房协议;
2、 自行保管出资记录证明;
3、 自行保管房屋产权证书;
4、 购房产生的票据;
5、 房屋自行居住,而不是出租;
6、 居住时的水电煤气物业费缴费记录;
7、 如有可能,购房时与房屋卖方签订一份情况说明,明确借名买房;
8、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