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房产给未成年孩子
父母却因为谁出过户费再次闹上法庭
那么,
离婚约定给子女的房产
到底需不需要过户?
过户费应由谁承担呢?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的
然而,方强却迟迟未按约定腾房,也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李玲不得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要求将涉案楼房、车库及附属设施权属变更登记至方悦名下。但由于方悦系未成年人,李玲作为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契税、印花税等共计5.8万余元。
面对这笔不小的费用,靠打工维持生计的李玲觉得,方悦是未成年人,无财产来源,靠父母供养,方强作为方悦的父亲,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承担一半的过户费。然而,方强却是另一番说辞,因为调解协议中约定“未经方强同意李玲不得处置房产”,李玲未经方强同意,无权处分房产,况且调解协议并没有约定一定要把房子过户到方悦名下,可以等到孩子成年以后再过户,李玲这么着急过户,并全权代表孩子,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李玲自行承担。再说,过户费是用了大女儿方丽的钱,方丽的工资系家庭共同财产,方丽能替李玲出这个钱,也能替方强出,总之房产过户费不应该由方强承担。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强和李玲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将案涉房屋、车库及附属设施赠予方悦,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意处分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强承担一半过户费用。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
评析:
过户费这件事其实很多厚道的朋友已经猜到法院会判决一人一半,而非任何一方全部承担。过户费用超出一般生活费、教育费支出的一笔额外费用,该笔费用虽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予以约定,但因系为维护方悦的合法权益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支出,父母双方均应予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