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全国法院海事审判2018年十大典型案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简介:
裁判精选: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保险合同条款系平安上海分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平安上海分公司与旺嘉公司通过磋商订立合同,除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外,还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案合同条款中限制索赔权利人的内容,由于合同订立之时索赔权利人尚为潜在不特定对象,不具备磋商条件,应对相关条款的合理性提出更高要求,并要求合同订立人以诚实守信的原则拟定合同条款。涉案保险条款要求索赔权利人必须在保险期间内取得生效裁判并申请执行,系采取不合理方式免除保险人主要责任、加重索赔权利人责任、排除索赔权利人主要权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为无效。据此判决驳回平安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平安上海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保险事故、保险责任的索赔和认定通常涉及多起相互关联的诉讼,前一个诉讼先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后一个诉讼才就该责任确定保险公司应否偿付保险金,多个诉讼前后相继。涉案格式条款规定保险赔付要同时满足多项索赔条件,即“司法机关判决+保险期内+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协助执行”。上述情况都致使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索赔难度明显加重,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依法享有的权利,一审法院对该条款的效力认定并无不妥,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保险采用类似格式条款,规定了索赔期间,同时要求索赔权利人必须在保险期间内起诉被保险人,且在保险期间内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并申请执行。类似条款为保险理赔设定了明显不合理的条件,实质上免除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加重索赔权利人的责任、排除索赔权利人的主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
无论保险还是其他地方,规则讲究的是斗而不破,而非零和博弈,赢家通吃。如果你利用优势地位,来个通吃,法律会插手进行平衡。这个案例中,保险条款如果设计的是稍微对自身有利一点,而不是保险人一人独占,那么,法律不会认定其无效,保险人倒可以占一定便宜。聪明人都是懂得分寸与进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