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台风出现,货损就可以免责吗?真是太聪明了
案例来源:全国法院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深圳市恒通海船务有限公司与吉安恒康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深圳市恒通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海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与吉安恒康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恒通海公司委托吉安公司从深圳运输3000吨散装玉米至湛江。吉安公司“吉安顺”轮到达湛江后,遭遇台风“彩虹”,船舶走锚,海水和雨水从舱盖的缝隙处流入舱内,货物受损,恒通海公司请求吉安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吉安公司辩称本案是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并反诉恒通海公司要求赔偿船体损失。
裁判精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吉安公司是专业运输公司,每日关注案涉船舶拟将航行相关海域天气情况系其基本工作要求,因台风来临前两天中央气象台、广东海事局网站已经对台风“彩虹”进行预报,此后于台风登陆前两天仍不断地对台风强度和路径予以修正,故一审法院认定台风“彩虹”对吉安公司而言属于可以预见的客观情况故未支持吉安公司关于不可抗力的主张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吉安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吉安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在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台风是一个较为常见的自然灾害,责任方往往抗辩台风构成不可抗力而免责。首先,判断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系针对案件当事人在案涉事故发生时的判断,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在同一次台风事故中,不同的承运人预见能力不同,不同的承运船舶防风能力不同,不能以相同的要求来衡量不同的承运人。其次,如果责任人以台风预报误差为不可抗力理由的,应举证证明其基于不同级别的台风采取了何种防台措施,以及台风实际强度与预报强度之间的差异足以影响其防台措施的效果。再次,在航运实践中,因台风造成货损的情况下,往往还同时存在承运人管货过失的因素,应正确区分管货过失与不可抗力之间就造成货损的原因力比例与作用大小,从而准确区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