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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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权威,对方错误起诉过时效,自己嘚瑟不利事实及超时效会翻车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295人看过



在法律上,程序规范是优先于实体规范的,所以,对于超过时效的诉讼请求,只要被告不认可对方诉请,即便原告不占理,也可以凭时效抗辩,轻松赢得诉讼,这也是大部分人都知道的常识。如果遇上自己确实不占理,但是对方又比较菜,起诉索赔找错了对象,等法院判决下来,重新起诉时已经过了时效,可不可以嘚瑟一下?事情的确如此,本来你可以赢的,但是你超时(效)了,所以,你输了。你有四个2,不好意思我有王炸,气不气啊?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江门市浩银贸易有限公司与联泰物流( Logistics, 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至10月间,江门市浩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银公司)向阿多恩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多恩公司)出售一批女裤。按照阿多恩公司的指示,浩银公司委托联泰物流( Logistics,Inc)将涉案货物自广东省深圳市盐田港运至美国加利福尼亚长滩港。联泰物流安排运输后,授权其代理人广州升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扬公司)向浩银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浩银公司,承运人为联泰物流。2014年12月26日,涉案货物装船起运。2015年1月16日,涉案货物由联泰物流在目的港美国长滩交付于阿多恩公司。而浩银公司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2015年10月21日,浩银公司以升扬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升扬公司为联泰物流的签单代理人,并非涉案运输承运人,遂判决驳回浩银公司的诉讼请求。2016年2月24日,浩银公司以联泰物流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联泰物流赔偿其遭受的货物损失及利息。经公约送达,联泰物流到庭应诉,对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事实予以确认,但辩称浩银公司对其的起诉已超过海商法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且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浩银公司诉讼请求。

裁判精选: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应适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提起诉讼”可中断诉讼时效,但并未明确规定“提起诉讼”涵盖的具体情形,应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第2款“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浩银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以升扬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该行为应被视为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提起诉讼”,即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15年10月21日构成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浩银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联泰物流作为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违反承运人法定义务,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致使浩银公司丧失货物控制权,无法收回货款,联泰物流应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1、 本案的被告犯了个常见错误,那就是认为起诉找错对象,再次起诉过了时效,然后一百样都认,一幅成竹在胸,最后翻船的故事。真是一副反派死于话多的欢乐场面。


2、 这个案例回答了不仅这问题,找错人的起诉能否中断时效。


其一,我比较菜,找错起诉对象,等法院判决我找错人了,我是不是可以根据判决找对的人进行起诉,因为法院诉讼周期的原因,第二次超过诉讼时效了,那么,二次诉讼是否还有意义?除了上述规范的原因外,如果起诉错误超时,不能中断时效,那么,法院审理周期是否过长也会成为一个问题,法院是否也要对此事承担一定责任。从政治角度,法院认为可以中断起诉时效也是明智。另外还会衍生一个问题,如果起诉错误,那个错误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周期超过一年,而诉讼时效只有一年,那么,这时效中断是从起诉时中断还是从收到判决书开始中断呢?如果是从起诉时计算,那么,超过时效完全因为法院审理周期较长导致(涉外案件没有审限,而涉及海运的几乎都是涉外案件),这是否违背时效制度设置的初衷呢?

其二,在一般民法规定中,能够中断时效的规定,那么,对于海商法是否也适用?从本案来看,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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