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0.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Daewoo Shipbuilding & Marine Engineering Co., Ltd)诉西达克凌公司(C Duckling Corporation)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裁判精选:
依照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涉案船舶抵押合同以及船舶抵押权均应适用巴拿马法律。根据巴拿马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大宇造船享有船舶抵押权。相关主债权已被伦敦仲裁裁决予以确认,且该仲裁裁决已由青岛海事法院裁定予以承认。青岛海事法院终审判决大宇造船对西达克凌公司所有的“金鹅”轮享有580万美元的第一优先船舶抵押权,可自“金鹅 ”轮的拍卖价款中依法受偿。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选择伦敦仲裁是国际航运界惯常做法,数据显示,全球将近90%的海事仲裁案件都在伦敦进行。
裁判结果:大宇造船对西达克凌公司所有的“金鹅”轮享有580万美元的第一优先船舶抵押权,可自“金鹅 ”轮的拍卖价款中依法受偿。
评析:
1、 从法律规范层面,对有生效的外国仲裁裁决书和外国抵押,在中国进行处理没有问题。
生效的外国仲裁裁决可以根据《纽约公约》在中国申请,我国对外国抵押也有相关规定。
3、本案的意义,很多事情最难的就是第一个,本案未必是第一个,但确是第一个被最高院拿出来作为公报案例的。有了它,你就可以拿着该案例和法官理直气壮地说,最高院的公报有如此操作的经验,并非随便法院的一个案例,法院拒绝启动程序需要给出合理的理由。
4、 追忆当年热点“海娜号”事件,经济纠纷演变成外交事件
“海娜号”邮轮原定于当地时间2013年9月13日16时由韩国济州开往仁川,但在离港时,被济州地方法院扣留。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沙钢船务有限公司以法律纠纷为由,向济州地方法院申请扣押船舶。被扣留时,船上有旅客1659人及员工650人。截至当地时间9月14日12时,乘客在邮轮上滞留超过20个小时。2013年9月15日,滞留在韩国济州港的中国邮轮“海娜号”上的游客陆续回国。
当时,不少人提出中国司法的问题,丢人丢到国外,为何不在国内解决呢?现在,最高院公报案例解决了这一问题,如果最高院早几年出该案例,海娜号事件大概率不会如此知名,毕竟,家丑不至于外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