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应张三商借提货单的要求,货运代理开出提货单。货运代理认为,其开出的提货单上收货人名称一栏空白,只能用于通关,由于持单人擅自添加了收货人名称,而当地港务局又疏于审查,才使该提货单用于提货。此后的事实证明,报关费用、入境检验检疫费、进口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等,都是以提货单上的收货人名义交付的。货运代理当时曾向当地港务局发送了一份传真,主要内容为:“恳请贵司在未接到我司的书面指示下,请不予放货给收货人。”江苏省电信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出具了货运代理与当地港务局当时存在通话记录的证明。
结果:
1、 先有货运代理企业承担赔偿;
2、 当地港务局不担责;
3、 货运代理只能向出借提单,无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二审案
解析:
1、 不该出借提单,出借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极高的行为;
2、 出借提单,若对方支付相关费用,有极大概率可提货;
3、 港口方不担责,尽管已经发传真告知需要书面指示,但提单本身就是书面指示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