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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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启示,未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主张不仅是lpr标准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4468人看过



发生违约,守约方走到诉讼时,一定会主张延期付款的违约金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用。很多当事人、包括法院认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按照lpr的标准,事实上除了lpr,还可以主张额外30%-50%的违约金。以后遇上类似的事情,可以拿着本文和对方,法官主张lpr额外的违约金。毕竟,让违约方承担lpr的违约金实在有点杯水车薪。

一、 裁判规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计付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二、 争议焦点

合同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如何计算逾期违约金?

三、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四、 案例索引

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5)民二终字第151号

五、 判决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至50%。中船重庆公司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计付资金占用损失,符合上述规定,应予支持。因此,重庆钢铁公司欠付货款的资金占用损失应当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1889791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130%计付。

最高院认为:

关于损失计算标准,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计付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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