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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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原因导致货损货差,船方能以履行全部义务而对货方免责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3日|分类:海事海商 |603人看过




小张委托小李运输一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发现货物货损货差,小张要求小李赔偿。小李摆事实,讲道理说,我履行了全部义务,不管是合同约定的还是法律要求的,所以你不该找我承担责任。小张说,不找你找谁啊,货在你管理期间出问题的。两人相处不下,起诉至法院。

一、 裁判摘要

由于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除非能证明货损货差是由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十二项免责事由引起,其对于在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损货差均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使海湾公司证明了其已尽到适货和管货的义务,也不能当然免除其责任。

我的注解:

对于结果合同,我国立法采取无过错的归责原则;(这属于大多数)

对于履行方式合同,我国立法采过错归责原则。(这是例外)

二、 争议焦点

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货损的责任?


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四、 案例索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海湾休维拉特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 (2013)浙海终字第153号

五、 判决节选

二审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此处的“另有规定”系指该法第五十一条有关承运人免责事项的规定,对于该条列明的十二项免责事由,除火灾外承运人均须承担举证责任。涉案丙酮在起运港装船前和装船后经SGS取样并随船运输,随船样至目的港后经该轮船东互保协会检验师与货主代表一同登轮联合检验,其PFT值均大于120分钟符合合同质量要求,而船舱内货物的PFT值却未达标,上述检验结果可作为认定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货损的初步证据。本案中,海湾公司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抗辩其已尽到了使“海湾·哈维莱特”轮适货和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二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即“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抗辩涉案丙酮在生产过程中夹带了含有可加速催化自缩合反应的杂质。由于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除非能证明货损货差是由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十二项免责事由引起,其对于在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损货差均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使海湾公司证明了其已尽到适货和管货的义务,也不能当然免除其责任,而仍要看其第二项抗辩即涉案丙酮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造成涉案货损这一理由是否成立。本案中,随船样在同样经过赤道航线的长途运输后并未发生PFT值下降现象,可见丙酮的自然特性并不是导致涉案货损发生的原因,在此情况下,海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丙酮在生产过程中如何产生了杂质,也未对其所称的杂质在何种情况下导致涉案货损发生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且即使有杂质产生,海湾公司也不能解释为何同样含有杂质的随船样在到目的港后PFT值达标而涉案丙酮不合格这一现象。海湾公司虽认为船舱内温度和含氧量偏高导致涉案丙酮与随船所处环境不一致是上述现象发生的原因,但其亦无法证明船舱内温度和含氧量直接影响并导致了涉案丙酮货损的发生。

六、 实务总结

货物发生货损货差,总归需要明确到底是谁的责任。本案再次明确了,承运人除非有《海商法》第51条规定的免责情况,否则即使举证证明了自己尽到了管货、适航义务也需要到货损货差承担责任。承运人完全履行自己的法定约定义务不构成免责。这是本案法律上的关键点。

有一般情况就有特别情况,这就是法律的精妙之处。在特殊情况下,即便不存在免责使用情况,尽了完整的义务,最后被判决无需承担货损货差责任,法院认定此为“对权利义务的特殊安排”,法院允许特殊安排且承运人不承担相应货损货差责任。具体可以参见本人所写的《法律没有禁止约定收货人自行卸货,但发生货损一定由承运人承担吗?(二审改判)》 ,内有详述,于此不赘。

本案的事实关键在货损货差是由何引起的。若货损货差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那么承运人可以引用法定免责,反之,即便查不出货损货差原因,承运人也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最为关键的证据就是随船样品,随船样品的数据在点的数据没有属于货损范围,所以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在其他许多货损货差案件中,随船样本的数据往往被认定为最终参考。所以,货方对于易变质的货物,一定要附上随船样品,在目的港对比样品与货品数据,这样更能说明货物是否发生货损;相对的,船方需要更多考虑把样品与一般货品放于相同储存条件,对样品与货品一视同仁,不要提供更好条件,这样在发生损失后就可以更好的主张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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