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一定不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先别急着下结论,来看看这个案例,或许能为你省下不少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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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对救助款项的请求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当被救助人将自己对外支付的救助款项作为己方损失要求碰撞对方赔偿时.该款项的性质已转化为碰撞事故所致的损害,碰撞对方就该款项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二、 争议焦点
关于被告CS海运株式会社主张依法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应予准许
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零七条,
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 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一) 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五) 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四、 案例索引
瑞克麦斯热那亚航运公司、瑞克麦斯轮船公司与CS海运株式会社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
五、 判决节选
本案为一起双方均负有责任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热那亚”轮的损失达2000余万美元,“重阳”轮只有3785总吨,CS海运株式会社主张依据中国海商法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赔偿限额应为715595特别提款权,对此两原告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中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可依法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被告CS海运株式会社作为“重阳”轮的光租承租人,符合中国海商法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资格,两原告对此亦无异议,因此CS海运株式会社依法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根据中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重阳”轮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715595特别提款权,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1844405特别提款权。
两原告热那亚公司和瑞克麦斯公司主张的船舶修理费用、船舶设施购置费用、清污费用、期租损失等海事赔偿请求属于中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有关在船上发生的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坏的赔偿请求,或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即属于限制性债权。根据该条的规定,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被告CS海运株式会社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此外,两原告还向CS海运株式会社主张救助费用4522428美元的损失,法院认为,虽然此笔费用是本次碰撞事故而引发的,但被救助船舶是“热那亚”轮,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两原告存在救助合同关系,受合同相对性约束,救助方只能向两原告请求救助款项。对CS海运株式会社而言,CS海运株式会社不是被救助方,CS海运株式会社对该救助费用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基于本案船舶碰撞的侵权法律关系而非救助合同关系,因此,对CS海运株式会社而言该款不是救助款项。所以两原告追偿的此笔救助费用损失应属于中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CS海运株式会社对此可以主张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