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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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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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尾款追讨杂记:破解上家付款再付款困境,支持全部尾款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564人看过



近日,杨律师团队代理一起索要工程款的案件审结。原告接受被告转包,从事电信线路整治项目,项目结束一年多仍然没有结尾款,多次沟通也没有效果。当事人在委托杨律师之前,已经找过好几位其他律所的合伙人和律师,其他律师认为这案子难办,最后,找到杨律师,是唯一个认为这案子能妥善处理的律师。


其他律师不愿接受案件的最大难点,证明已达成尾款支付条件。


难度大在哪儿,其一,证据不足。合同约定完工办理竣工手续,但实际原告没有正式竣工材料,其二,约定模糊且且矛盾。约定剩余款项在被告收到(其上家)款项后7日内向原告支付,被告实际做该工程实际亏钱(原因下文说明)。原告起诉的尾款,实际被告上家无需支付给被告这笔款,付款条件似乎永远不会达成。

审理经过:

2020年春节,原告委托杨律师希望初期其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项。非常神奇的是双方都以个人名义签订了电信线路整治合作协议,被告因为疫情离开上海去其他地方做工程。案件发生在上海,原被告当时人在上海,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起诉只能在被告老家(连云港)。


一波三折之第一折,立案不易,喵喵叹气。

被告所在地(灌云县法院)法院对案件以建设工程专属为由,要求在实际施工地(浦东新区法院)处理,但是,不受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出具不予受理文件,准确的说就把材料退了回来,任何提交后退回的痕迹都没有。后,前往浦东法院,又以不属于专属管辖,要求前往被告所在地进行处理,浦东法院虽然没给正式裁定,总算给了份非正式的不受理文件。再次前往灌云县法院,法院依然既不受理也不愿意出具不受理文件。无奈,律师代原告向被灌云县的上级法院,检察院甚至高院都提出立案申请,举报,都石沉大海。材料前前后后数十份。后,杨律师前往上海一中院要求中院督促基层法院出具正式不予受理裁定,后几经波折终于拿到正式不予受理裁定。在取得阶段性胜利后继续前往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还是不予受理,也不出具任何不予受理材料。后,律师与被告所在地法院的上家中院联系协调,期望立案或出具不受理裁定。在杨律师认为这件事只能申请最高院(被告所在地与实际施工地法院的共同上级)立案监督时,柳暗花明,案件立上了。


事后了解是上海一中院协调灌云县法院才立案的,这里还是得一中院点个赞的。


一波三折之第二折,约定被告上家付款给被告才给我们钱,但被告这工程实际亏钱,起诉尾款没从上家收到


对方直接说起上家给他的工程款已经全部发放,剩余的款项上家没有给他。被告与他的上家签的是开口合同(转包的百分比),与我们签的是闭口合同(固定数额的工程款)。被告主张这个工程亏钱,其上家转给他的钱已经都给到我们了。电信整治项目的承包合同约定上家付款给被告,被告再支付给原告,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来说,我方主张满足付款条件,需要我方证明被告上家付款的事实,可实际来说,这难度不亚于让孟晚舟假释回国。

如何破局呢?逆推+经验

我方利用一份工程各方为了确定各方结算关系的文件,逆推被告上家与被告工程款(全部)已经结清(而不单单是尾款)。工程结束一年以上,如果被告与上家没结清肯定会追讨,不追讨不符合生活经验及社会经验。此外,工程款如果结清应该是结清文件,而不是各方担责对应方文件。法官采纳杨律师观点,把举证责任给了对方,对方提不出追讨上家工程款的证据,也不认可工程款已经结清的抗辩。

最后,法院也认可满足支付条款,判决对方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一波三折之第三折,工程款是否结清,该折价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对方立刻二审,主张工程款已经结清,各种条子间接证明已经结清款项,对方已经退出结算。即便没有结清,也需要按50元一户结算(合同约定60元一户),我方曾微信文字要求对方这价格了解此事。法官表示没处理此类案子经验,在一审支持情况下,却反复让我方解释清楚各种条子,毕竟我们是原告方(叹气一下,这真的是二审。)。

对于结清问题,个人思路就一点—化繁为简。化繁为简最为核心的就是坚持清晰的大局观。我方主张剩余工程款(尾款),剩余工程款=该支付总工程款—对方实际支付工程款。总工程款=单价×工程量。对方各种条子各种其他证据,只要不影响已支付价款的,都不对结果有影响。已支付款项不影响,对方又主张总价就是已支付,又被指出与单价×工程量数字矛盾…至于折价也是同样的数字对不起来,自己主张又相互矛盾,反复指出对方各观点矛盾之处。甚至最后调解阶段,法官甚至和对方说,进行调解吧,你要明白,那是为了你自己利益。

审理结果

在律师协助下,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全部的工程款及利息

办案总结


在本案中,委托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剩余款项付款条件是否满足,咨询多位律师都觉得因为合同条款比较不利,典型的乙方合同,支持剩余工程款难度较大。

杨律师面对不利且复杂的协议,依靠自身经验及法律功底,就有了案件的大局观。对于纷繁复杂,相互矛盾的各类证据,紧抓诉请=总价(单价×工程量)—已支付的关键,任你证据、观点千万,我自岿然不动。

对于付款条件,这次虽然一审、二审都全部支持了,杨律师还是想说,如果有一份清晰明确不矛盾的合同,收取工程款也更加容易,本案不少律师都不愿接受案件委托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案付款条件衍生新问题,上家亏钱并能否以此不付下家费用呢,这个问题双方没考虑到,这也会让法院犯难。

本案中,双方所采纳的合同说是找的模板合同,就修改了结算付款,这是本案难处理的重要原因。争议解决选择了一个三线城市的县法院,立案就花费了海量的时间、精力,法官甚至表示没处理过,需要更多的解释、说明及审理周期。另,从能更加安全收到自己款项或降低自身风险角度,委托专业律师对相关条款进行设计十分重要。原告因为被告收到工程款,被告再付款主张工程款非常困难,毕竟“谁主张,谁举证”。被告也错误认为上家付款他再付款的约定,他即便不挣钱至少也不该亏钱。

看和盛稻夫的《干法》,最好的经营办法就是做其他人难以做的业务,因为那种业务没啥竞争。他的企业从日本国内一路经营到欧美,不断遇到产品质量高要求,价格低要求的问题,那些致命困难正是他企业升级的重要动力。律师也是如此,提升专业素养,降低成本,这才是比起“无讼”更现实,更理想的目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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