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称
我爸与我妈2018年8月
经法院调解离婚
把我判给了我爸
我妈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
按时给到了我18岁
现在我上了大学
尚未独立生活且无经济收入
但每年教育费生活费开销近4万元
只有我爸一个人在苦苦支撑
我妈没有给过任何费用
我爸和我妈虽然离了婚
但也有支持我教育费生活费的义务
被告李某辩称
我再婚后生活一直拮据
仍分毫不差支付
女儿抚养费到18岁
现女儿已成年、身体健康
大学期间学校会提供
助学贷款、奖学金等帮助
不影响其学业
我没能力也没义务继续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未成年子女或者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有要求父母给付生活费
教育费等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已经成年
正接受大学教育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未成年子女或者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围
其母已支付其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
已没有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无需负担王某大学期间的费用
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双方均服判息诉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