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份,在某县某村农田地土路上,刑事附带原告人在阻止被告人李某进入施工现场的过程中,被被告人李某用菜刀砍伤。经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刑事附带原告人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人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人李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残疾赔偿金194774元、医疗费23042元、误工费43890元、护理费17155元、住宿及交通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25元、营养费15960元、康复费20000元、整容费30000元,以下各项损失合计352746元。二、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辩护、代理意见】
关于刑事部分的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辩护人没有异议。(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的情节、现实表现良好、陪礼道谦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一定过错或违法行为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人提出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康复费、整容费、误工费未提交任何证据且没有实际发生,不在赔偿范围内。对于医疗费、住宿、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根据原告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由法院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徙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46727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本案发生因土地征迁产生纠纷,其动机与纯粹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存在本质差异。被告人当庭表示被害人主张赔偿要求过高,合理范围内愿意赔偿;由此可知,被告人主观上有积极给予被害人赔偿的意愿,认罪态度诚恳,其社会危害性和再犯的风险显著降低,被告人无前科记录,是常表现良好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同时本院认为司法审判亦需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能够引导矛盾在源头化解,促进干群关系,既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亦是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落实。故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诉求,附带民事赔偿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及原告人提供的证据情况计算合计为46727元,由被告人赔偿。被告人交纳部分赔偿款,对超出的33272元,系自愿补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损失,系被告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评析】
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引发了附带民事赔偿发生了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是否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是否适用缓刑;附带民事原告人所提出的经济损失诉讼请求是否都应由被告人进行赔偿。
【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的发生及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且能够积极主动地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是,对于赔偿数额双方有较大的争议。法院前后多次组织协调处理都未成功。因附带民事原告人固执地坚持自己的意见,并且乡政府在与被告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无任何有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即对被告人的农田庄稼进行了强制性的铲除,引起了本次故意伤害案的发生。
故,审理本案具有一定的难度。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一些不当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及代理意见。最大程度地维持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中的土地承包、征迁补偿及行政侵权引起的赔偿问题很多,当地政府部门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其中有许多历史遗留的问题,也有很多新发生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希望政府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处理好这些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问题。也希望人人做个知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的好公民。
任明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