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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发布者:齐文敬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2日|分类:离婚 |797人看过

离婚纠纷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一、离婚纠纷原告原则上应当出庭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与其他诉讼当事人一样,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有诉讼代理人出庭时,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出庭。但是,在“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离婚,是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民事行为,必须有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他人无权代理实施。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是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保证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赋予当事人平等参与和发表自己意见,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重要环节。在庭审中,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状况,只能由夫妻双方亲自感受和提出主张,代理人则无权代为感受和提出主张。《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当出庭。因此,原告本人未出庭,法院一般按撤诉处理。

二、离婚纠纷中存在极个别原告不出庭的情况

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来确认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这其中的“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不在国内、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无法出庭的客观原因。现实生活中,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原告不出庭。

三、受到人身威胁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有些案件原告因受到被告的威胁而不敢出庭应诉,此时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交受到威胁或家庭暴力的证据,禁止被告施暴。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允许不出庭,以避免双方正面冲突(以前双方必须都在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申请人:,女,出生于年月日,汉族,现住市区小区室。

被申请人:,男,出生于年月日,汉族,职工,现市区小区室。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为贵院受理。起诉前,被申请人多次谩骂殴打申请人甚至申请人的家人。起诉后,被申请人扬言,只要见到申请人,就会对其实施伤害行为。

申请人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被申请人实施威胁或家庭暴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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