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华西某公司诉南京某铝业有限公司、杨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本律师代理原告。原告诉称,该公司与南京某铝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度开始进行铝箔买卖交易,被告杨某、张某对南京某铝业有限公司所欠该公司货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但是,截止2015年12月31日,被告南京某铝业有限公司仍然拖欠该公司货款29万余元,被告杨某和张某也拒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付货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
本律师在阅卷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已经违约。但是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债权金额。因此,本律师建议原告原告应当完善证据后再起诉。原告同意本律师建议,并想尽办法完善了证据。
最终,本案在起诉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自愿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
下一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