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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泄漏公民个人隐私,可以要求赔礼道歉吗?

发布者: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8日|分类:电信通讯 |745人看过

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XX日,被告通过网站回复原告家庭是否符合低保待遇条件时,将原告夫妻的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收入信息等公开。2019年XX日原告发现后提出投诉,被告将上述个人信息部分删除。原告于2019年XX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X号行政判决,判决被告于2019年XXX政务网公开回复原告的求助信时,将原告及家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的行为违法。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被告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为此原告提出判令被告在X人民政府官网上以文字形式公开向原告及家人予以道歉并置顶该文字形式的公开道歉连续保持73天请求。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请求赔礼道歉等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虽然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没有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被告在诉讼前已赔礼道歉,原告的请求不符合赔偿条件,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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