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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分责认定和赔偿比例是相应的吗

发布者: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229人看过

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法院2023年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9409.5元及其利息(利息以940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XXXX分,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X路左转弯时,与案外人驾驶在上述地点由北向南的××××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负主要责任,案外人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号小型轿车因本次交通事故花费的修理费、拖车费等共计12585元,已经由原告支付完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就已经赔付给案外人理赔款中的9409.5【(12585-2000)×70%+2000】元享有向被告进行代位求偿的权利,故原告诉至贵院,望准予所请。

法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无过错原则归责,但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即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发生在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此实现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但机动车一方不能因此请求有过错的非机动车一方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涉案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认定,被告作为非机动车一方负有主要责任。依照前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减轻相应的责任,该减轻的责任即是作为非机动车一方的被告所承担的责任,不存在被告再赔偿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情形。在法理逻辑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源于受害人对行为人的侵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是被保险人法定赔偿权利的转移。在被告作为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原告向被告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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