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白律师):许某
被告(黑律师):A公司
原告许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4,000元。
白律师阐述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3日,原告通过某猫平台购买被告销售的手办产品,一共9个订单54次抽赏次数,每次68元,共计3,672元。下单后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要求被告退款,根据原告申请,某猫仅判定退还272元,故被告现在实际收取原告3,400元。对于剩余款项,某猫和被告均称涉案商品为虚拟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后被告还以原告签收货物为由不予退款,而原告从未收到货物。因沟通未果,原告进行投诉,被告在调解中曾答应退款,但最终还是拒绝退款。原告认为其抽取的都是实体商品,但被告却某虚拟商品的形式进行销售,故被告的经营模式存在问题,且原告从未收到货物,而被告却某原告签收货物为由拒绝退款,已经构成欺诈,故要求被告根据法律规定退一赔十。
黑律师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第一,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一番赏”产品类似于在线抽取式盲盒,具体商品具有随机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第二,被告在经营中已显著提醒消费者该产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原告在浏览商品、下单购买、在线抽取等流程中必然看到被告所设置的显著提醒,是明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下进行购买的,现在原告仅仅是因为对抽取商品的结果不满意才申请退款,并无法律依据。后被告根据原告抽取的商品进行发货,但是原告拒收,责任在原告,故被告无退款义务。第三,被告合法、合规经营,并未实施欺诈行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并无依据。第四,原告在被告处共有9个订单,抽赏次数共计54次,每次68元,共支付3,672元。后原告向某猫平台提出申请,申请理由为不喜欢、不想要,对此被告拒绝退款,但是某猫判定退款了一单共计272元,需要说明的是此次退款理由是非卖家责任,且是属于无法认定责任,被告已就此退款事宜向某猫进行申诉。最后,原告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6月21日及27日以商家不发货、购买系未成年人操作等不同理由向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税区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12315平台等不同机构进行投诉,均未获支持,现又进行诉讼,给被告正常经营带来困扰。综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被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原告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自成立时生效。关于原告所称其10岁孩子自行操作原告账户进行购买的意见,被告未予认可,且从合同的金额、操作过程及当日双方沟通内容来看,原告上述意见并无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实难采信。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均应按照约定恪守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退一赔十,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首先,从本案商品及被告经营时在商品详情介绍、选择、下单、购买过程中设置的显著提醒来看,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其次,虽然被告的客服就商品的签收情况的回复确有不严谨之处,但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原告对本合同履行中“抽赏”所确定的商品实体应属知晓,被告按照原告下单时提供的地址向原告邮寄商品,却被原告拒收,被告表示可再次邮寄亦被拒绝,且在被告表示可当庭交付时原告亦不接受,被告在原告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已多次要求履行其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均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相应法律后果应由买受人即原告自负,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退一赔十,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交易中存在其他欺诈行为。最后,在被告拒绝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本案亦不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约定和法定事由,故原告要求退款亦无依据。综上所述,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子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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