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具备法律约束力吗

发布者: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369人看过


原告:陆某

被告:某公司


陆某原系某公司员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口头与陆某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但就离职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陆某向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费用。

公司接到告知函后,先后四次向陆某发出回岗通知书、书面警告及严重警告函,并认为陆某系擅自离职,拒绝给付经济补偿金。陆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再次发出回岗通知对陆某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仍应向陆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口头通知与书面通知具备同等效力,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自送达劳动者即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再次通知劳动者到岗,目的在于规避其自身法律责任,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