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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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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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了违约金,违约后一定要按数执行吗?

发布者: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313人看过


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5日,经德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原、被告就购买被告名下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22万元(其中房地产转让款为184万,装修补偿款为38万元),并就过户时间、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然合同签署后次日,被告即以微信、电话的方式向被告及居间方表示不愿意再履行合同,原告则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以及通过居间方表达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并一再要求被告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以便支付第二笔房款18万元。但被告于12月8日给居间公司快递书面告知书,并转交原告,表示不再出售系争房屋。被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至本院。


白律师(原告律师)说:违约金是双方约定的,要按照和议执行。

红律师(被告律师)说:违约金约定过高,并不合理。

你怎么说?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蔡某

被告:王某


白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房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44,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保函担保费用1,000元。

红律师辩称:合同附件系格式条款,被告未签字确认,违约金的约定亦不合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返还购房款2万元。律师费1万、担保费1,000元,被告不同意,原告对被告名下财产进行保全被告也存在损失,律师由原告聘请,律师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被告表示订立合同时间非常仓促,加之该合同是阴阳合同,网签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有偷税、漏税的嫌疑,被告告知原告该合同没有办法履行,后被告亦未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蔡蔚与王丽娟之间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应恪守并履行。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可以看出,王丽娟在收取2万元定金后明确表示不再出售系争房屋已构成根本违约。因王丽娟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蔡蔚向本院起诉,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解除。因王丽娟系违约方,其主张其向蔡蔚告知不再出售系争房屋时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已付定金2万元,王丽娟同意返还,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违约金,考虑蔡蔚支付的款项金额,王丽娟提出不再履行合同的时间、蔡蔚的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王丽娟支付蔡蔚违约金9万元。关于律师费1万元,蔡蔚主张金额尚属合理,且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函担保费用1,000元,本院已作为损失在蔡蔚主张的违约金中一并进行了考虑,本院对其主张的该项费用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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