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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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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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之处,并不足以认定主营业务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

发布者: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2日|分类:公司法 |559人看过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原告起诉:一、请求判令被告提供以下文件供原告及委托的财务人员查阅及复制:1、公司成立至查阅日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监事会决议、工商变更信息、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纳税申报材料、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告;2、公司成立至查阅日的会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及对应的会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银行对账单等);公司成立至查阅日的银行流水、股东个人及公司其他人员代收公司款项的流水;3、公司成立至查阅日公司的所有购销合同、经营合同、客户资料、及其他公司生产采购销售等经营信息;4、公司成立至查阅日公司的对外担保(如有),对外投资(如有),股权代持(如有);二、请求判令对于第一项诉请中的文件,原告及委托的财务人员的查阅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查阅地点为被告会议室

  事实和理由:被告成立于2009年8月18日,原告系创始股东,持股比例10%。公司初始章程(2009年8月1日签订)第32条载明:“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然被告成立至今,从未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经营情况,更未提供每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导致原告对公司经营情况一无所知。2019年1月26日及1月24日,原告通过EMS向被告及法定代表人邮寄并送达了《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及查阅财务和公司经营状况的申请书》,要求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然被告自原告提出书面请求后未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至今拒绝原告查阅,故涉诉。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主张查阅复制已超过法定范围,法院不应当支持。且原告应当进行前置程序,但被告没有收到相应通知。其次,原告行使知情权主观是不善意的。原告名下另外有两家公司,与被告经营范围完全一致,原告查阅是为了获取商业信息和秘密。原告作为监事不能设立另外的公司,其有忠实义务,法院不应当支持其诉请。另外,被告对查阅的条件有异议,因涉及商业秘密,最多只能原告本人查阅,不应该委托财务人员,查阅时间十五个工作日过长。原告主张司法审计,无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本案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当然享有上述权利,原告已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了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的目的。

被告主张原告作为股东投资的A公司、B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覆盖被告的经营范围,均为厨房设备自动灭火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保养。因此,原告要求查阅被告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具有不正当目的。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投资的A公司在厨房灭火装置上获得了相关认证证书、注册商标、协会会员等,并在宣传资料中对其从事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设计、研发等进行了宣传,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佐证A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即为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相反,从A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包括消防设备及器材安装、维修、零配件生产加工,以及五金交电,金属制品销售等。从常理而言,消防设备及器材中除了包含与被告经营范围重合的厨房设备自动灭火装置外,还包括应用于厨房之外其他公共场所的具有消防灭火功效的设备、器材等。因此,被告仅以原告投资的A公司的经营范围覆盖了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原告要求查阅隆安公司会计账簿等具有不正当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原告另投资的B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被告差异更大,且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佐证双方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因此,被告关于原告投资的B公司亦与被告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主张,本院亦不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查阅和复制被告自成立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提供必要条件,原告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于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幢XXX室查阅、复制,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可予以辅助,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查阅被告公司自成立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提供必要条件,原告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于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幢XXX室查阅,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可予以辅助,查阅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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