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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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情况下,股权转让纠纷应当在哪个法院管辖?(下)

发布者: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7日|分类:公司法 |416人看过

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适用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时,合同履行地如何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那么,在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又如何确认呢?

  如果诉请为请求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一般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诉请是要求转让方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的,主流观点是由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一般认为股权转让的特征义务是股权变更,股权变更行为是在公司的工商注册地进行变更的,因此公司的住所地应当为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一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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